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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认定“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6-09-2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9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20)粤52刑终203号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非公知性/风电机组/损失数额计算


02 裁判要点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即使尚未披露、使用,亦构成“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

2.对于“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重点解决罪与非罪、“非公知性”认定、犯罪形态、损失数额计算等问题。

3.对于犯罪意图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侵害关键核心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03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远某公司现地现物技术团队负责人、机械工程师。2019年2月,刘某到惠来县明某公司涉案风电机组安装现场,携带照相工具,伪装进入正在安装的风电机组内部,对机组的内部结构、相关设备及技术参数等信息进行测量和拍照,共计拍摄617张照片及录制15个视频。经鉴定,涉案机组的五项技术点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刘某所拍摄照片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相同。该技术点的自主研发成本为403余万元,许可费用为5767余万元,非法侵入造成检测费损失30余万元,生产误工费损失40余万元。


04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52刑终2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05 裁判理由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任职公司与明某公司实力接近,竞争激烈,案发时涉案风电机组系亚洲最大海上单机容量的抗台风风电机组,创新程度及商业价值均较高。刘某对窃取行为所造成严重损害具有清晰认识,事先经过精心谋划,并选择在风电机组整机调试的关键阶段实施犯罪,既反映涉案商业秘密有较高的专业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也说明刘某犯罪意图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结合刘某的犯罪手段、后果以及涉案设备的直接损失及许可费用等因素,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为典型的“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在审理中做到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重点解决了“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非公知性”认定问题及其特征、犯罪形态、损失数额计算等问题,具有新颖性,在同类案件审理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亦表明,即使行为人仅实施了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尚未披露、使用,亦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对于创新程度高、商业价值大的关键核心技术,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安装现场、调试阶段等关键环节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以伪装、拍摄等隐蔽手段实施的窃取行为,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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