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合理许可费/单纯获取型/认罪认罚
02 裁判要点
1.员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对于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入罪难问题。
3.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从轻处罚。
03 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销售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经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并且为该项目向某外国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04 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05 裁判理由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天津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本案亦表明,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切勿私自拷贝、存储、带离公司商业秘密文件,即使尚未披露、使用,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技术管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单纯获取型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有效破解入罪难题,实现对商业秘密的及时有效保护,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