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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模科技公司诉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10-1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陕知民终243号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业秘密/教学方案/教育资源/青少年教育


02 裁判要点

1.教学计划纲要、教学器材筛选信息等,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商业秘密。

2.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离职后将原单位教学资料披露给新成立的同业公司并使用的,构成共同侵权。

3.人民法院应明确教学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打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抄袭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


03 基本案情

唐某、董某、杨某、王某原系某航模科技公司员工,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及《保密守则》,约定承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四人在某航模科技公司负责对接学校开展航模培训业务,并从公司领取教学方案、教学器材等,在学校进行试讲。2018年4月3日,四人从某航模科技公司辞职,于同年4月26日成立某航空科技公司,四人均为公司股东,唐某任法定代表人。某航空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与某航模科技公司基本一致。公司成立后,在唐某、董某等曾对接的某小学等学校开展学生航模培训活动。某航模科技公司认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王某、杨某、某小学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3000元。


04 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知民终243号民事判决: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王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王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航模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05 裁判理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航模科技公司所出示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所记载的社团报价、客户名单以及合作情况中涉及学校社团培训联络人姓名、电话以及报价意向部分、教学计划纲要、教学器材等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且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其中教学计划纲要等内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在上课过程中并不会公开展示给学生或者学校,上课仅通过PPT展示具体知识点,但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抽象提炼的部分并不为公众知悉。关于教学器材的购买渠道等信息,虽然涉及的购买网址、价格是公开的,但某航模科技公司通过在海量信息中筛选、对比、分析,最终筛选出的信息具有秘密性。上述教学资料系某航模科技公司通过多年教学,形成了针对不同年级、难度系数所设置的不同课程,并包含每节课配套的器材、教学内容、教学重点、课时等,是其从事航模教学最核心的部分,具有商业价值。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包含了上述资料,并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董某等四人作为某航模科技公司员工,有机会接触到客户联系方式、报价意向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器材等相关商业秘密。其辞职后成立某航空科技公司,从事基本相同业务范围,并在中小学航模培训领域进行同业竞争。根据董某在电话录音中所述内容可知,四人确实将某航模科技公司相关资料披露给了某航空科技公司。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教学所用资料的来源,且在其公众号宣传中曾使用某航模科技公司教学PPT中的部分图文信息,可以推定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使用了某航模科技公司的教学计划、教学器材等信息。综上,某航空科技公司与董某等四人共同实施了侵犯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通过明确教学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对具有秘密性且有一定价值、质量较高的教学方案予以保护,促进科技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提升企业自身的培训能力和水平。同时,针对培训市场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抄袭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予以打击,净化市场环境,还青少年儿童一片澄澈的成长天空。该案对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本案亦表明,教育培训机构应重视对教学方案、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等方式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离职后不得将原单位教学资料披露给新单位或用于同业竞争;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教育培训行业发展需求,明确教学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依法打击擅自抄袭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净化青少年教育环境,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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