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沈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模具设计/禁止令/认罪认罚
02 裁判要点
1.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明知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的,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再犯罪风险,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治力度。
03 基本案情
景某为某车业公司模具设计师,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景某等人签有保密协议。沈某为某公司技术部主管,因该公司从某车业公司客户处拿到了订单,要求生产与某车业公司一样的产品,该公司因此委托某模具公司设计制造模具。沈某遂向某模具公司推荐了景某。
景某在明知该产品设计图纸为某车业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私自从公司服务器下载了设计图纸提供给某模具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9000元。某模具公司据此制作出模具,交付给该公司组织生产后销售,共计14.54万套。经评估,某车业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为106.8万余元。
04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景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三年内从事与汽车气室配件的模具设计、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
05 裁判理由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盗窃某车业公司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被告人沈某作为公司其他责任人员,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结合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一年、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三年内从事与汽车气室配件的模具设计、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使企业遭受巨额利润损失,还会使企业辛苦建立起来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毁于一旦,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此类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当庭宣判并以案说法,彰显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将审判实践与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强化整体竞争优势相结合,助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本案亦表明,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恪守职业道德,切勿为牟取蝇头小利而窃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从业禁止,更会对个人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在开展技术合作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慎审查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切勿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司法机关则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处禁止令等刑罚措施,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