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姚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民刑协同/追赃挽损/认罪认罚/刑事和解
02 裁判要点
1.员工与他人合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应与关联民事案件审理团队保持沟通,确立“调解优先、多方联动、一揽子解决”工作方案,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司法目标。
3.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03 基本案情
艾某公司组织员工研发牙科电动抽吸机,该公司对绘制的部分核心文件电子图纸及制作的物料明细表进行加密,与相应物料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艾某公司员工廖某经与登某公司股东姚某合谋,通过本公司研发部员工邹某获取上述图纸及物料明细表,向登某公司有偿披露并给予相关技术指导。登某公司由此成功量产牙科电动抽吸机并以低价上市销售,致艾某公司部分订单被客户取消,损失数额超600万元。此外登某公司另售其生产的该抽吸机3千余台。经鉴定,艾某公司抽吸机的零部件图纸和生产物料明细表不为公众所知悉,登某公司抽吸机生产图纸与艾某公司的图纸内容构成实质相同。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等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审理期间,关联民事案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组织调解,登某公司、姚某等人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500万元,取得了谅解,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04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登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姚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5 裁判理由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登某公司、姚某、廖某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登某公司及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与艾某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可作宽缓处理,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登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埔法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团队保持沟通、深入研判,确立“调解优先、多方联动、一揽子解决”工作方案,并与检方形成合力,多次从事实证据、法律后果、诉讼风险、企业利益等多维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事宜全面达成和解。本案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司法目标,成功实践了在复杂纠纷中以刑促民、刑民共赢的工作路径,通过强化全链条治理,有效纾解知识产权维权困境,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本案亦表明,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应加强对核心商业秘密的技术防护和人员管理,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核心文件加密、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等多措并举,构建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切勿因一时贪念与他人合谋窃取、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不仅面临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还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应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谅解,以减轻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也应积极通过民事调解等途径及时挽损止损,实现多方共赢。司法机关则应积极探索民刑协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治理,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