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朱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高端装备制造/内外勾结/分案处理/刑事司法政策
02 裁判要点
1.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约定,与在职技术骨干内外勾结,非法获取并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与全面支持保护并重,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合理法治诉求,体现对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全面性、有效性。
3.对于共同犯罪中不同地位和作用的涉案人员,应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采取分类、分案处理,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郑某、王某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王某非法获取原公司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生产线,低价向原公司客户供货,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涉案的王某系重要技术骨干,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判刑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希望对王某作出轻缓处理。二是对案件作出分案处理。对朱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依法作出决定。
04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朱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三人均当庭认罚服判。2022年3月,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5 裁判理由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认为:在开放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财富,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丧失优势甚至面临倒闭的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与全面支持保护并重,加强对商业秘密主体的各项权利、关键核心技术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要充分了解受害企业法治诉求,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合理法治诉求,体现对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全面性、有效性。
本案系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一是依法保障被害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时,主动告知相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利于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提高被害人诉讼参与度与获得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被害企业,进一步延伸诉讼权利告知义务,全面掌握侵权犯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迭代创新造成的实际影响,直观了解受害企业的法治诉求,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精准性。二是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的平衡问题。民营企业人才流动性强,极易发生“内外勾联”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审慎考虑、严谨司法,有利于用最小的法治手段实现最大的法益保护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受害企业达成谅解、强烈希望对王某依法作出宽缓处理的主观意愿,以及王某系碍于情面并未获取实际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分类、分案处理,有效解决了打击与保护的兼顾性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充分挖掘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价值。通过刑事司法政策的灵活运用,帮助企业及时挽损、止损,将检察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罔顾法律、背弃承诺的朱某等3人强化侵权赔偿释法说理,最大努力降低企业后续维权成本;对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全身心投入科研生产一线,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有效释放了司法善意,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亦表明,离职员工应恪守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约定,切勿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窃取原单位商业秘密;企业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应注重对核心技术人才的合规管理与关怀,避免因人才流动引发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司法机关则应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在严惩侵权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