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离职员工/竞业禁止/核心技术人员/情节特别严重
02 裁判要点
1.核心技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约定,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指导同业生产,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超过一千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3.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精准打击“挖核心人才、窃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创新激励机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3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8月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主要负责人,负责EPDM橡胶预制型跑道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设备配置等核心涉密工作,与公司签订含竞业禁止条款的保密协议,离职时签署《个人声明》承诺保守商业秘密。后陈某与朱某等人成立某同业公司,参照原公司整套流水线设备建设生产线,生产并销售同类产品。自2017年6月至案发,该同业公司对外销售涉案跑道共计13.4万平方米,陈某从中获取工资50万元,给原公司造成1027.24万元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4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05 裁判理由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EPDM橡胶预制型跑道相关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掌握的核心技术指导同业生产,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1027.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与创新发展的“命脉”,承载着企业长期研发投入与市场竞争优势,是激励企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知识产权类型。本案作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坚持对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精准打击“挖核心人才、窃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本案亦表明,核心技术人员应恪守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约定,切勿将原单位技术秘密用于同业竞争,否则不仅让企业巨额研发投入付诸东流,破坏创新激励机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合规管理,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