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技术秘密/离职员工/关键核心技术/高额罚金
02 裁判要点
1.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复制并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对于侵害关键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以有力惩戒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保护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障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发展。
03 基本案情
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冶金传送设备的研发制造,系"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技术秘密权利人。黄某豪、宗某峰先后在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并签署保密协议。黄某豪离职后成立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宗某峰离职后亦加入该公司。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经评估,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为2169万元。
04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三百万元;黄某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宗某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05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从宗某峰获取并使用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黄某豪系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某峰违反保密义务复制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均造成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是在高速轧钢线材生产中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完成集成线材输送、捆扎等工序的输送设备,本案技术秘密系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
本案系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刑事典型案例,通过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惩戒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有效保障了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发展。本案亦表明,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复制并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企业亦应引以为戒,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