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 深圳某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诉光某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算法/推荐算法/模型选择优化/第三人共同侵权/专家意见书/全国首例
02 裁判要点
1.算法的核心为模型特定顺序的选择优化,即使搜索算法或推荐算法所采用的技术均为公开模型,但具体模型选择及权重排序,是权利人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测试后构成的最优选择,该最优选择属于权利人付出劳动的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2.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第三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第三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系非法获取,客观上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3.审理算法商业秘密案件,可以引入辅助性的专家意见书,补充和完善法院在专业领域的空白,实现兼听则明,从而达到胜败皆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3 基本案情
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有某APP以及AI写作机器人,主要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某信息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本质是一种推荐算法,具体内容为某大数据追踪引擎搜索算法。为实现精准推荐,每一家平台运营者都会采用多种搜索算法的不同组合。某信息公司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该技术信息能为某信息公司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
光某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采用了与某信息公司实质相同的推荐算法,用于融资、推出应用程序。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的人员,光某公司对其APP采用算法与某信息公司请求保护的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
光某公司抗辩称,从单个技术方法而言,算法采用的是已经公开的技术,本案的算法不构成商业秘密。
光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推荐算法与某信息公司请求保护的推荐算法构成实质相同,无法说明研发过程和提供研发记录,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知晓赵某志、郝某超、何某飞系某信息公司研发团队成员。
04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二、光某公司赔偿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某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5 裁判理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涉案算法依法构成商业秘密。算法的核心为模型特定顺序的选择优化,即使搜索算法或推荐算法所采用的技术均为公开模型,但具体模型选择及权重排序,是权利人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测试后构成的最优选择,该最优选择属于权利人付出劳动的成果,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某信息公司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且该技术信息能为某信息公司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某信息公司已完成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
光某公司构成第三人的共同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第三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光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推荐算法与某信息公司请求保护的推荐算法构成实质相同,无法说明研发过程和提供研发记录,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知晓赵某志、郝某超、何某飞系某信息公司研发团队成员。故光某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系非法获取,客观上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第三人的共同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光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某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光某公司赔偿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一审判决从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侵权判断等方面,对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司法规则进行了明晰。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算法的核心判断引入辅助性的专家意见书,补充和完善法院在专业领域的空白,实现兼听则明,从而达到胜败皆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