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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番某公司诉格某公司、彭某泉、冯某仪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9-0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17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夫妻员工/数据安全系统/密文解密/离职带走/明知使用


02 裁判要点

1.客户信息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保护。

2.员工在数据安全系统中将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带走,离职后继续以原单位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新单位及配偶使用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3.新单位经营范围与原单位重合,且应知晓离职员工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的,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基本案情

番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充气橡胶制品、体育器材的企业。彭某泉、冯某仪夫妻俩均是该公司原员工,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

2020年6月11日,离职后的彭某泉成立格某公司。2020年10月29日,冯某仪在番某公司敏捷数据安全系统中,将两份各有一千余名客户详细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带走。冯某仪于次日从番某公司辞职,第三天入职其丈夫设立的公司。

2021年6月17日,南沙区综合执法局从格某公司电脑拷贝、提取资料并委托鉴定,并对彭某泉、冯某仪进行询问。经鉴定显示,电脑中272个邮箱、2148封邮件与前述两份表格信息匹配。冯某仪称该电脑为其在番某公司工作时使用,未清理即交格某公司使用。彭某泉承认向表格中三家公司销售冲浪板等产品,交易额约3万美元。

番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04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番某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番某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表格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番某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格,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冯某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番某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继续以番某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格某公司、彭某泉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彭某泉在番某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涉案客户信息,将冯某仪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格某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格某公司经营范围与番某公司重合,且应知晓彭某泉、冯某仪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遂判决格某公司、彭某泉、冯某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05 裁判理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番某公司涉案客户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番某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具有秘密性。番某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表格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番某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格,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保护。

冯某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冯某仪在番某公司敏捷数据安全系统中,将两份各有一千余名客户详细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带走,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冯某仪离职后继续以番某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格某公司、彭某泉使用,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彭某泉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彭某泉在番某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涉案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将冯某仪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格某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格某公司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权。格某公司经营范围与番某公司重合,具有竞争关系。格某公司应知晓彭某泉、冯某仪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客户信息涉及数十个国家、上千名客户,是番某公司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的重要商业资源,以及三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交易额等因素,酌定格某公司、彭某泉、冯某仪赔偿番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客户信息的典型案例。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维度论述了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全面调取勘验证据对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构成要件完备、举证清晰、认定严密,对于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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