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某、顾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离职员工/同业竞争企业/惩罚性赔偿/保密措施/主观恶意
02 裁判要点
1.法律所保护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原告主张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
2.离职员工在离职之前即以其家人名义与他人注册成立同业竞争企业,实际经营中以人脉、客户资源作为投资获利对价,离职后即与原单位客户联系并刻意表述其与原单位产品设计之间的特定关系及价格优势以推销产品的,主观意图明显,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3.新单位明知离职员工获取并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并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基本案情
常州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于2017年成立,主要业务为激光切割设备部件中卡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专业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经营优势,拥有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和优良的供应商资源。卡盘夹持管径、夹紧范围、重复定位精度、卡爪内夹状态和外撑状态、卡盘夹持回转精度等数据通常作为技术要求或者备注数据在图纸上单独标注,系激光切割设备生产商采购的重要比价依据。
某机电公司经营中购买了加密软件,对包括保存涉案图纸的计算机在内的终端设备进行加密管理;对涉及多家客户的客户定制方案及特殊订单评审表等采取分别归类存放、使用中需经专人申请、用后由专门的技术内勤负责回收。
被告马某、顾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进入某机电公司工作,签署保密协议,属于重要岗位涉密人员。
被告常州市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精密公司)主要业务、产品特性及适配范围与某机电公司产品一致,系马某、顾某辞职前分别以妻子名义,无需投入资金,以资源、人脉入股经营的,与某机电公司同业、同类、同质性竞争企业。
2020年7月,马某、顾某从某机电公司辞职到某精密公司工作。2021年1月,某机电公司发现马某、顾某主动与某机电公司客户及供应商联系同类业务,认为侵犯其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精密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同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04 裁判结果
常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多次与上述客户联系称某机电公司的产品由自己设计,并对客户要求、价格等做出承诺。某精密公司与上述客户累计交易额约100万元,占同期开票总金额的约52%。某精密公司同期销售市场开发费用仅6万余元,研发费用投入为0。
法院认为,多家客户系某机电公司长期稳定交易的特定客户或供应商,某机电公司在经营中投入大量的客户开发费用和技术研发资金,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试制改进等技术升级,满足了客户特殊需要,建立了稳定的交易模式,相关企业名称、联系人信息、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要求、定制项识别、适配管件类型等属于其商业秘密。某机电公司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马某、顾某作为某机电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之前即以其家人名义与他人注册成立同业竞争企业某精密公司;实际经营中以人脉、客户资源作为投资获利对价;在从某机电公司离职后即与多家客户联系并刻意表述其与某机电公司产品设计之间的特定关系及价格优势,以推销某精密公司产品,利用其在某机电公司工作时获取的资源、信息以提升某精密公司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明显,侵犯了某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某精密公司明知马某、顾某获取并使用某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由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常州高新区法院判决:某精密公司、马某、顾某立即停止侵权,即不得在2023年8月1日前向本案所认定的涉商业秘密并属限制交易范围内企业销售机械零部件类产品;某精密公司、马某、顾某共同赔偿某机电公司20万元。
05 裁判理由
常州高新区法院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如原告主张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独特需求、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本案通过对某机电公司所称涉密客户信息的范围、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研发开发投入等要素进行审查,认定了某机电公司客户信息的保护范围。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虽然三被告的恶意非常明显,但因为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精确计算,故法院没有支持某机电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能够精确计算为前提,在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双方财务报表显示的2020年度销售费用和研究费用支出金额、某机电公司2020年度利润率,并考虑某精密公司向涉案客户的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约占总销售额的52%、三被告的主观恶性严重、侵权时间、侵权方式等因素,最终参照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数额确定了三被告的赔偿额为20万元。
本案对使用他人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审查要点进行了明确。首先,应当审查客户信息的范围,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信息、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要求、定制项识别、适配管件类型等具体内容。其次,应当审查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加密软件管理、归类存放、专人申请、用后回收等形式。再次,应当审查权利人的研发投入和客户开发投入,以证明客户信息的独特性和价值性。最后,应当审查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包括是否提前设立竞争企业、是否以人脉资源入股、是否刻意表述与原单位的关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