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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测试技术公司诉济南某机电技术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6-08-1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4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技术秘密侵权/保密措施要件/证据保全/反向工程/单方宣示/市场流通产品


02 裁判要点

1.技术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应是抽象、宽泛、可以脱离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特定的、与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2.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3.技术秘密权利人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能够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的强度。


03 基本案情

济南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测试公司)系从事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器研发制造的企业。济南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系一种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实验腔的夹紧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某机电公司曾申请法院对某测试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根据其申请,对案外人向某测试公司购买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采取了拆解、拍照的证据保全措施。

某测试公司认为某机电公司利用证据保全程序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运用在相同的智能模式检测仪器上,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


04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测试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能够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的强度。某测试公司所主张的对内保密措施,因脱离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所主张的对外保密措施,或仅具有约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某测试公司的保密意愿,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判决驳回某测试公司的诉讼请求。


05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中保密性要求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应是抽象、宽泛、可以脱离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特定的、与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关于对内保密措施的认定。某测试公司所主张的对内保密措施,因脱离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保密措施应当与特定的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形成对应关系,仅在公司内部制定一般性的保密制度,而未针对涉案技术秘密及其具体载体采取特定化保密措施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

关于对外保密措施的认定。某测试公司所主张的对外保密措施,或仅具有约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某测试公司的保密意愿。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该单方宣示不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秘密,未达到相应保密措施所需的强度。

关于保密措施对抗反向工程的要求。技术秘密权利人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能够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的强度。仅通过贴附标签、单方宣示等方式,不能有效阻止他人通过合法购买产品并进行拆解、分析等方式获取技术信息,不符合保密措施的有效性要求。

本案系涉及技术秘密保密措施要件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的裁判对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确了保密措施应当具体、特定、与技术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且应当达到对抗反向工程的强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