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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嘉公司、范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8-1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4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 (2023)鄂01知民初829号


01 关键词

侵害技术秘密/离职员工/新雇主/以调代判/专业技能/自由择业/实质性化解纠纷


02 裁判要点

1.掌握原单位技术秘密的离职员工,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新入职单位明知离职员工违法披露原单位技术秘密,仍然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亦属不当,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2.在不构成竞业限制或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凭借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从事同行业工作,不应受限,应保障其基于自身专业技能实现正常自由择业及合法创新活动的权利。

3.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理清涉案技术秘密点,厘清离职员工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与原单位技术秘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促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


03 基本案情

武汉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系从事机电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范某系某机电公司前员工,长期从事公司安排的某项目研发,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该项目产品的研发设计图纸、零部件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某机电公司将上述技术信息作为技术秘密,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范某从某机电公司离职后,入职于武汉某嘉公司(以下简称某嘉公司),并将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披露、允许某嘉公司使用。某嘉公司对范某违法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系明知。某嘉公司作为申请人、范某作为发明人提出了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系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做出。

某机电公司请求判令某嘉公司、范某停止侵犯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04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电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基本属实。调解过程中,法院首先理清涉案的技术秘密点,并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向某嘉公司、范某进行释明,使其认识到掌握原单位技术秘密的离职员工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新入职单位明知离职员工违法披露原单位技术秘密仍然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亦属不当。同时,法院进一步理清范某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与涉案技术秘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某机电公司认识到,在不构成竞业限制或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凭借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从事同行业工作,不应受限。

某机电公司意识到其诉讼请求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某嘉公司、范某也意识到自己部分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双方主动调整了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了纠纷。


05 裁判理由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充分保护了原单位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及智力成本研发的技术成果,保护了创新积极性。同时理清了离职员工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与原单位技术秘密之间的区别,保障了离职员工基于自身专业技能实现正常自由择业及合法创新活动的权利,调动了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关于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范某在某机电公司工作期间长期从事某项目研发,掌握了研发设计图纸、零部件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某机电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范某离职后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其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某嘉公司并允许使用,某嘉公司明知该情形仍获取、使用并提出专利申请,均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关于离职员工专业技能的合理边界。在不构成竞业限制或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凭借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从事同行业工作,属于正当的自由择业和合法创新活动,不应受限。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理清范某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与涉案技术秘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某机电公司认识到其诉讼请求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为调解奠定基础。

本案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促成和解,实质性解决了纠纷。既充分保护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和创新积极性,又保障了离职员工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合法择业权利,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人才流动的平衡,为商业秘密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