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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8-1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69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抗诉/民事支持起诉/涉案财物处置/专利申请权权属/综合性司法保护


02 裁判要点

1.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定罪量刑与财产处置并重,防止权利人利益再遭损害。

2.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企业就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关键证据支撑,积极搭建调解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对被害企业创新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3.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维权保护并行,运用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与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相结合,刚柔并济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03 基本案情

浙江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系从事化工产品研发的企业。被告人阿某某原系某化工公司研发室主任,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信息。

2019年6月,阿某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将公司两项研发成本高达540余万元的技术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林某。两人合作设立公司、抢注技术专利,并利用涉案技术收取费用。上述技术秘密系某化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形成,具有重大商业价值。

2020年12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阿某某定罪量刑,但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权利人利益有再遭损害的风险,遂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部分抗诉意见,于2022年1月对阿某某所有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化工公司就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供关键证据支撑,联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搭建调解平台,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为某化工公司追回了涉案专利申请权。


04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将公司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合作设立公司、抢注技术专利并利用涉案技术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一审判决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阿某某所有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事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调解,阿某某与某化工公司就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涉案专利申请权归某化工公司所有。


05 裁判理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阿某某作为某化工公司研发室主任,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信息,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阿某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将公司两项研发成本高达540余万元的技术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林某,两人合作设立公司、抢注技术专利,并利用涉案技术收取费用,给某化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阿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涉案财物处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通过涉案财物继续产生违法收益,对权利人造成持续损害。一审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存在权利人利益再遭损害的风险。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对阿某某所有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全面惩治,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于民事支持起诉与调解。刑事判决生效后,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问题尚未解决,某化工公司的创新成果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提供关键证据支撑,联合法院搭建调解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某化工公司追回涉案专利申请权。该做法实现了刑事惩治与民事维权的有效衔接,体现了对被害企业创新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本案系全省第一例涉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案,具有示范意义。检察机关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点,坚持定罪量刑与财产处置并重,运用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涉案财物处置精准监督;坚持依法惩治与维权保护并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维护企业权益,助力构建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