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盗窃手段/拆卸硬盘/跳槽/合理许可使用费/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
02 裁判要点
1.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
2.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3.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该损失数额的认定不以实际使用并造成利润损失为要件。
03 基本案情
芜湖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研发制造的企业。被告人汪某文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在某汽车公司任职。
2021年3月,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新单位,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
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4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05 裁判理由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某汽车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汪某文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汪某文在某汽车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将公司开关控制技术带至跳槽单位,将其无权限查看的组长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技术资料上传至个人百度网盘。该行为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其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该商业秘密,获取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
本案中,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据此可以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彰显了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将入罪标准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并依法判处刑罚。2025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