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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明实业公司、王某奎等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6-08-0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85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窃取图纸/贴牌销售/数罪并罚/共同犯罪


02 裁判要点

1.以营利为目的,诱使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绘制图纸并出售,或暗中安排人员秘密窃取、复印他人图纸的,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2.利用非法获取的生产技术信息试生产并批量制造产品,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外包装销售该产品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外包装仍参与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03 基本案情

山东某玻璃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某玻璃厂)系生产诺亚口杯的企业,其口杯生产线接口技术属该厂专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某奎捕前系山东某集团副总经理。1997年夏,王某奎出于营利目的与山东某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君预谋非法获取某玻璃厂诺亚口杯生产线技术。同年9月,王某奎诱使某玻璃厂技术员王某陆绘制了诺亚口杯生产线接口设备零件图纸37张,由王某奎带到滕州,意图卖给某实业公司以从中获利。由于王某奎与俞某君在谈判中因价格与付款方式未达成协议,俞某君便暗中安排该公司副经理赵某海(批捕在逃)、技术员张某健将王某奎放在房间的图纸秘密窃取后复印。

王某奎发觉图纸被复印后,1997年10月伙同王某陆去滕州找俞某君,俞付给二人各现金1万元。1998年春节后,王某陆又将诺亚口杯封底技术泄露给某实业公司,并对该公司生产技术进行指导,俞某君再次付给王某陆现金3500元,王某陆分给王某奎2000元。某实业公司利用王某奎、王某陆提供的技术信息,于1998年3月试生产双层玻璃口杯成功,并于当年6月分三次批量生产。

不久王某奎向俞某君提出要求包销其生产的双层玻璃口杯。1998年6月中旬,某实业公司以每只口杯70元至90元不等价格销给王某奎双层玻璃口杯5000余只。王某奎同其妻张某焕及被告人孟某科、董某健等人先后在河南省台前县孟某科处、某实业公司内将双层玻璃口杯贴上诺亚口杯注册商标,用诺亚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又以每只170元和171元的价格销售到西安、武汉、滕州、阳谷等地的某玻璃厂销售客户处。

王某奎、张某焕、孟某科、董某军等人销售金额80余万元,某实业公司、俞某君、张某健等人销售金额40余万元。上述行为给某玻璃厂造成50余万元经济损失,并使该厂产品大量积压,信誉降低。


04 裁判结果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玻璃厂生产诺亚口杯的接口技术具备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特征,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奎、俞某君、某实业公司为牟取私利,非法窃取他人秘密,严重侵犯他人利益。

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1.2万元,赔偿某玻璃厂经济损失10.9万元。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9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0万元,赔偿某玻璃厂经济损失32.8万元。被告人俞某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张某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1万元。被告人张某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孟某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0.4万元。被告人董某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某奎、俞某君、王某陆均以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健以没有盗印图纸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张某焕、孟某科以不知口杯真实来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玻璃厂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玻璃厂生产诺亚口杯的接口技术属该厂专有技术,具备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特征,且该厂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奎、俞某君、某实业公司关于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奎、俞某君、张某健、王某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奎出于营利目的与俞某君预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诱使王某陆绘制生产线接口设备零件图纸37张并意图出售。俞某君在谈判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暗中安排张某健将王某奎放在房间的图纸秘密窃取后复印。王某奎发觉后伙同王某陆前往滕州,俞某君付给二人现金各1万元。此后王某陆又将封底技术泄露给某实业公司并进行技术指导,获取现金3500元。某实业公司利用上述技术信息试生产并批量制造双层玻璃口杯。王某奎、俞某君、张某健、王某陆的行为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健关于没有盗印图纸、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王某奎、张某焕、孟某科、董某军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奎向俞某君包销某实业公司生产的双层玻璃口杯5000余只,伙同其妻张某焕及孟某科、董某军等人将上述口杯贴上诺亚口杯注册商标,用诺亚口杯外包装包装后,以远高于进价的价格销售到某玻璃厂原有销售客户处,销售金额80余万元。上述行为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焕、孟某科关于不知口杯真实来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鉴于其参与贴牌、包装、销售的全过程,主观上应当明知,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奎、俞某君、某实业公司应当承担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王某奎、俞某君、某实业公司既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俞某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某实业公司决定执行罚金90万元。上述量刑及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