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 | (2013)苏知刑终字第0006号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单位犯罪/收买员工/窃取技术图纸/技术许可价值/特别严重后果
02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收买对手员工、窃取技术图纸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2.技术原理为行业普遍知悉并不等同于技术工艺,权利人在实际生产中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应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受损失的计算,可以以涉案技术的许可价值作为确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03 基本案情
江苏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学公司)系从事橡胶防老剂研发、生产的企业。某化学公司对其拥有的RT培司生产工艺和4020防老剂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
被告单位山西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因无法解决RT培司生产工艺中的技术缺陷,于2007年请某化学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提供生产RT培司的资料,给付其3万元。张某利用在某化学公司工作之便,于2007年秋至2008年间,先后5次将其本人掌管及从某化学公司窃取的有关制备RT培司的技术资料交给某化工公司员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化工公司获得以上技术资料后,根据某化学公司的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部分设备图纸等对RT培司生产线进行改造,在缩合、还原和后处理工序采用与某化学公司相同的技术,2009年初改造完成后实现正常的工业化生产,增加了产能,降低了原料消耗和费用。
后某化工公司决定再上一个RT培司和4020防老剂新项目,再次请张某帮助获取某化学公司技术信息,并许诺新工厂试车成功之后给付其50万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间,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分别从某化学公司相关高管及公司车间工段长等人的办公室、电脑及工程部公用的电脑、档案保管室等处,采用拷贝、拍照、复印等手段窃取某化学公司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的设备图、管道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等整套工艺技术资料,先后7次交给王某、李某。某化工公司分数次给付张某好处费共计40万元。
2010年11月,某化工公司安排王某、李某等将所获取的某化学公司技术资料修改形成某化工公司新项目的技术资料,并制作成为年产2.5万吨的RT培司和4万吨4020防老剂项目的工艺包。同年12月,经某省化工设计院进行规范。2010年底至2011年初,某化工公司进行非标设备招标,将某化学公司的设备图纸未作实质性改动或原样提供给多家设备制造商,用于设备的招标和制作,中标的设备制造商根据某化工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制作并交付了相应设备。某化工公司还将某化学公司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的操作规程修改成其公司的操作规程,经王某审核后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某化工公司利用某化学公司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整套技术资料,新建的2.5万吨RT培司和4万吨4020防老剂生产装置已安装完毕,2012年10月正式投产。
案发后,经评估,某化学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在2012年4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20154万元。
04 裁判结果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学公司拥有的RT培司工艺和4020防老剂工艺,系其花费相当代价,经过研发、技改以及多年积累与完善,在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的优化组合等方面形成的独特技术,该工艺的实施使某化学公司迅速取得行业领先地位。某化学公司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
某化工公司安排其员工王某、李某,通过张某窃取某化学公司技术资料,并将技术资料用于公司建设,且给某化学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李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将自己保管或者他人保管的某化学公司涉案技术资料窃取后,非法提供给某化工公司使用,给某化学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归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以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张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化学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化学公司拥有的RT培司工艺和4020防老剂工艺,系其花费相当代价,经过研发、技改以及多年积累与完善,在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的优化组合等方面形成的独特技术,该工艺的实施使某化学公司迅速取得行业领先地位。虽然涉案技术原理为行业所普遍知悉,但技术原理并不等同于技术工艺,先进的技术工艺更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某化学公司对于在实际生产中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应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某化工公司、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某化工公司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收买某化学公司员工张某、窃取技术图纸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某化工公司安排员工王某、李某通过张某窃取某化学公司技术资料,随后将技术资料用于该公司建设,还通过招标等方式将有关技术资料披露给其他投资单位。以上种种行为,给某化学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情节十分恶劣,损害巨大,对此必须严厉打击。王某、李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将自己保管或者他人保管的涉案技术资料窃取后,非法提供给某化工公司使用,给某化学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所受损失的计算是关键。本案中,某化学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以涉案技术的许可价值作为确定某化学公司损失的重要依据。经评估,某化学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在2012年4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20154万元,该数额反映了涉案商业秘密的重大价值,应当作为量刑和判处罚金的重要参考。
本案社会影响大,案值特别巨大,案情及法律适用疑难复杂,其裁判不仅起到很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有一定指导价值。法院通过裁判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严格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