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某科技公司诉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发回重审/员工跳槽/保密协议
02 裁判要点
1.基于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的,一审法院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
2.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行为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
3.行为人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保全措施合法适当的,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
03 基本案情
彭某曾为炬某科技公司员工,并担任高级系统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在炬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彭某参与了“芯片量产测试系统”等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工作,后离职进入珠海泰某公司工作。
炬某科技公司以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炬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珠海泰某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遂判决驳回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责令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行为保全申请。
0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一审法院应对彭某、炬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彭某、珠海泰某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复议请求。
05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曾为炬某科技公司员工,并担任高级系统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在炬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彭某参与了“芯片量产测试系统”等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工作,掌握涉案技术信息。后彭某离职进入珠海泰某公司工作。
炬某科技公司以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炬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珠海泰某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判决驳回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确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涉案技术信息系“芯片量产测试系统”,彭某作为炬某科技公司高级系统设计工程师,参与了该系统的研发工作,掌握相关技术信息。后彭某离职进入珠海泰某公司工作,存在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信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应对彭某、珠海泰某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重新予以审查。
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案件发回重审时采取临时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术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风险,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示范意义。彭某、珠海泰某公司不服该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保全措施合法适当,驳回其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