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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3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28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创新激励/审前主导


02 裁判要点

1.虽然技术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类技术,但核心技术所依附的密点是通过大量实际工程应用得以验证且从未对外公开的,具有非公知性,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2.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图纸,成立并实际控

制其他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利用该商业秘密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3.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03 基本案情

某干燥技术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干燥技术开发、服务及技术转让;节能环保干燥与配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某干燥技术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与某干燥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先后在某干燥技术公司担任精细化学品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

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在某干燥技术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某化工设备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某化工设备公司,某化工设备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工用除尘和干燥设备。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某干燥技术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要求,使用某干燥技术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某化工设备公司生产、经营与某干燥技术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工业干燥设备)。经鉴定,某干燥技术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某化工设备公司使用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某干燥技术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某干燥技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干燥技术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04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12日,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某给某干燥技术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5 裁判理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闪蒸干燥机技术系干燥技术,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类技术。但闪蒸干燥机在生产时设备的尺寸、结构会根据客户要求有所不同,其核心技术所依附的密点是通过大量实际工程应用得以验证且从未对外公开,具有非公知性。某干燥技术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多项技术信息,是这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这些技术形成的业务收入占某干燥技术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某干燥技术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合同》,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王某某在某干燥技术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某化工设备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王某某将权利人的百余张技术图纸拷出并使用,在某化工设备公司生产、经营与某干燥技术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某化工设备公司生产闪蒸干燥机使用的图纸是王某某提供的;结合某干燥技术公司的报案材料和员工证言、某干燥技术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可以证实王某某在某干燥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有条件接触到某干燥技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闪蒸干燥机图纸;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证实某化工设备公司销售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某干燥技术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王某某在明知该闪蒸干燥机图纸系某干燥技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对外公开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保密要求使用上述图纸,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王某某成立的某化工设备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公司生产的产品多是某干燥技术公司的同种设备,图纸都是用王某某提供的某干燥技术公司图纸,王某某成立某化工设备公司即是为了利用某干燥技术公司的技术生产同类产品,某化工设备公司成立后以侵犯某干燥技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主要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王某某个人犯罪。

关于涉案金额及获利的数额,按照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公布的行业主营业务毛利率最高不超过10%计算,某干燥技术公司损失应为36万余元。但本案认定的造成损失数额,以某化工设备公司闪蒸干燥机的销售量乘以某干燥技术公司闪蒸干燥机的利润率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仅包括某化工设备公司闪蒸干燥机及核心部件,已将普通部件、辅机予以去除,计算方式客观公正。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有误,应予纠正,最终认定给某干燥技术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创新投入的减少、技术研发进度的减慢,长此以往会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王某某将权利人的百余张技术图纸拷出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企业经营陷入困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创新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干燥技术公司系多年从事干燥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其研发的多项干燥技术在全国、全省获奖。但是在注重研发科技创新的同时,对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仍有不足。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向企业推荐使用检察护航App,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发展。目前某干燥技术公司失去的客户和市场已逐步回归,企业恢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