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侵害商业秘密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01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执行和解/善意文明执行/调解优先/商业秘密许可/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共赢
02 裁判要点
1.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促成纠纷妥善化解,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推动双方从行业竞争转为商业协作。
2. 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惩戒措施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充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适度惩戒、留有余地。
3. 通过对商业秘密进行普通许可,可以找到停止侵权和技术共享之间的平衡点,探索知识产权纠纷从侵权到合作的解决路径,实现从对立到共赢的跨越。
03 基本案情
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均系上市公司、全国食品发酵行业龙头企业,双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历经多年,最终法院判决某生物科技集团败诉并赔偿损失。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彻底化解双方纠纷,济南中院先后组织多轮调解、上门调解,推动双方负责人协商对话,引导从行业竞争转为商业协作。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惩戒措施,也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通过多次沟通,确定以授权商业秘密许可的方式化解侵权困局,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一次性支付2.33亿元,取得案涉商业秘密的普通许可。最终,双方系列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
04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通过执行和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一次性支付2.33亿元,取得案涉商业秘密的普通许可,双方系列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
05 裁判理由
济南中院认为:本案系以执行和解妥善化解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例。济南中院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通过对商业秘密进行普通许可,找到了停止侵权和技术共享之间的平衡点,成功探索了知识产权纠纷从侵权到合作的解决路径,有效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善意文明执行。面对行业龙头企业间持续多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济南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创新推动达成侵权赔偿加永久普通许可的和解方案,使一场马拉松式诉讼以合作共赢方式终结。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只能停止侵权,更可转向授权合作,实现从对立到共赢的跨越。
关于商业秘密许可的价值。通过对商业秘密进行普通许可,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又使被执行人获得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实现技术共享和产业升级。该方式有效避免了简单停止侵权可能导致的技术停滞和资源浪费,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该案的成功处理,生动诠释了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中的智慧与担当,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全省法院的力度与温度。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创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该案为行业龙头企业间商业秘密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