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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9-16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9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电路原理图/天线技术/专利公开/非公知性/损失计算


02 裁判要点

1.多项公开技术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其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2.被告人使用技术信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该技术信息仍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3.被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辉、吴某、张某敏等六人均曾任职于某通信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某通信公司某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等加入其创业团队。

六被告人将其在某通信公司研发的某电路原理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某时公司(以下简称某时公司)智能儿童手表上,并将在某通信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某时公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导致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二审期间,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给某通信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


04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电路原理图以及两项天线技术均系某通信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具有实用价值,某通信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某电路原理图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亦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因此,上述技术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姜某辉等六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某通信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吴某、张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某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通信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电路原理图以及两项天线技术均系某通信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具有实用价值,某通信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非公知性。某电路原理图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多项公开技术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其组合关系的特定性使其具备非公知性,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关系。被告人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亦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专利被宣告无效仅表明该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信息仍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关于使用技术秘密的认定。被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六被告人将某电路原理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智能儿童手表上,属于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仍构成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给某通信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该损失数额反映了涉案商业秘密的重大价值,应当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囊括了获取、披露、使用等多种类型,案情复杂。六被告人使用多种手段绕开某通信公司的严格保密措施,但终究难逃法律制裁。本案明确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亦可具有非公知性,对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联系与区别、部分使用技术秘密的损失计算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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