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公司、方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离职员工群体/技术图纸/申请专利披露/赔偿谅解/中外权利人平等保护/认罪认罚从宽
02 裁判要点
1.明知系他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区分不同侵权行为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的,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通过申请专利形式对外披露的,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综合确定商业价值。
3.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可以特聘商业秘密领域法学专家作为调解员,审查和解谅解协议,见证签署过程,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约定技术返还,实现从竞争走向合作、从对立走向共赢。
03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光公司(以下简称某光公司)系日本某光公司在中国唯一有权使用日本某光公司各类机械制造相关技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鉴定,某光公司有权制造、销售的14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光公司以设置门禁、电脑密码、服务器锁及制定签署保密守则、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平某(另案处理)于1995年入职日本某光公司,2003年经日本某光公司派遣,被某光公司聘任为机械设计部经理,2008年起兼任营业部经理。工作期间,平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下载服务器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某光公司上述技术图纸。2013年6月,平某从某光公司离职后加入被告单位富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并由被告人方某某聘任为公司顾问,负责富某公司的技术指导。平某将其从某光公司获取的上述技术图纸非法披露给被告人方某某,同时交由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均为某光公司离职员工)使用。
方某某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存在侵犯某光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富某公司研发同类型的生产线设备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信息进行生产,并销售给多个客户。方某某同时指使胡某某等人将其中5项技术信息以富某公司名义申请专利予以对外披露。
经鉴定,某光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信息与富某公司相关生产线的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侵权生产线中密点所在单元因销售造成某光公司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220余万元。某光公司主张的5项技术信息与富某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件专利具有同一性。以2016年7月27日为基准日的上述技术信息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咨询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04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富某公司、方某某等7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系他人违反某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等七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和六名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富某公司与被害单位某光公司签订和解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5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光公司系日本某光公司在中国唯一有权使用日本某光公司各类机械制造相关技术的全资子公司,有权制造、销售的14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光公司以设置门禁、电脑密码、服务器锁及制定签署保密守则、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富某公司、方某某等明知仍获取并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平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下载服务器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某光公司上述技术图纸。平某离职后加入富某公司,将其从某光公司获取的上述技术图纸非法披露给方某某,同时交由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使用。方某某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存在侵犯某光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富某公司研发同类型的生产线设备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信息进行生产,并销售给多个客户。方某某同时指使胡某某等人将其中5项技术信息以富某公司名义申请专利予以对外披露。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某某等六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系他人违反某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本案中,被告单位富某公司通过两种方式侵犯某光公司的商业秘密。针对富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行为,法院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针对富某公司将部分以上述手段获取并使用的商业秘密,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对外披露的行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通过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综合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两者所得总和即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关于赔偿谅解与调解。市检三分院先后走访涉案双方公司,调查规模和经营状况,在被告单位有赔偿意向、被害单位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能动开展居间调解工作。在提起公诉前,特聘商业秘密领域法学专家作为调解员,审查和解谅解协议,见证签署过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约定技术返还。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从竞争走向合作,从对立走向共赢。被告单位富某公司与被害单位某光公司签订和解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被告单位富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谢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和六名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获评2022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虹桥创新驱动典型案例。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检法两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坚持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打击犯罪与服务保障并重。本案的妥善处理,是通过司法裁判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又一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