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离职员工/经营信息/客户订单/低价抢夺/成立新公司/共同犯罪
02 裁判要点
1.公司前股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离职后将掌握的公司客户经营信息拷贝带走,伙同他人成立新公司,利用所掌握的订单信息以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明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以低于原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客户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3 基本案情
原公司股东吴某与员工何某均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两人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公司客户境外某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拷贝带走。随后两人伙同肖某成立新公司,利用所掌握的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信息,以向境外某公司提供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
经鉴定,三人向境外某公司供货销售货品造成原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5902776.14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等上述行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4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境外某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型号等经营信息,肖某明知吴某、何某实施上述行为,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以低于原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吴某、何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权利人损失590万余元。
综合考虑各犯罪情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何某、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吴某、何某、肖某不服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公司涉案经营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原公司客户境外某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型号等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原公司与吴某、何某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并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吴某作为原公司股东、何某作为原公司员工,均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两人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公司客户经营信息拷贝带走,伙同肖某成立新公司,利用所掌握的订单信息以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造成原公司损失590万余元。该损失数额已超过三十万元的入罪标准,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肖某与吴某、何某构成共同犯罪。肖某明知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以低于原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与吴某、何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为公司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并非法披露公司经营信息的典型案例。三名人员成立新公司,以低价抢夺原公司的客户,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