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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8-26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鉴定人出庭/专家证人/实质审查/零口供/检察建议/检察护企


02 裁判要点

1.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且存在两份不同鉴定意见的,应当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重点审查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等内容,从依据的基础事实差异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重大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当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通过控辩审三方质询回应质询方式解决技术认定难题,确保当庭指控犯罪效果。

3.检察机关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应当充分能动履职,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完善保密管理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03 基本案情

日本某电机株式会社子公司某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广州成立某电机厂(以下简称某电机厂)。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入职某电机厂,先后担任制造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能够接触并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灯芯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

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莱某公司),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生产制造与某电机厂灯芯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对莱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某电机厂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莱某公司的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与上述生产工艺信息实质相同;现场扣押的皮某某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某电机厂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案发期间莱某公司销售同类型的灯芯、灯泡数量共42万余个,销售利润计共7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1年1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以皮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批准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固定电子证据,逐项分析比对、鉴定,建立起莱某公司的生产工艺信息与某电机厂的实质关联,形成证据锁链。2021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皮某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2021年4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聚焦案件争点。围绕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损失计算等疑难问题,与鉴定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提炼案件难点、技术争点。二是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确保证据准确性。针对辩护人提交的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实质审查两份报告的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等内容,从依据的基础事实差异来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并通过补充侦查补足证据,夯实商业秘密及犯罪数额认定基础。三是排除合理怀疑,破解零口供难题。从任职岗位职责、电子证据相关痕迹、文件来源证实皮某某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接触,从鉴定结论、技术文件创建时间、数据高度重合证实生产工艺的同一性,从研发团队人员、资质出发排除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可能。

2021年8月23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实质化。在庭审环节,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通过控辩审三方质询回应质询方式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分歧问题,助力法庭准确认定。


04 裁判结果

2022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皮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1月18日,检察机关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


05 裁判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机厂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是一个企业的经营根基,能够带来丰厚的市场回报和强大的竞争优势,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依法应予以保护。某电机厂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某电机厂采取了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皮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皮某某在某电机厂工作期间担任制造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能够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公司,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生产制造与某电机厂灯芯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经鉴定,莱某公司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与某电机厂生产工艺信息实质相同,现场扣押的皮某某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某电机厂灯芯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案发期间莱某公司销售同类型灯芯、灯泡数量共42万余个,销售利润计共7400余万元。皮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商业秘密的鉴定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当存在结论相反的鉴定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从证据三性进行审查,重点立足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与涉案现场缴获物品的关联程度、技术数据是否真实等基础事实审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证据效力确保案件质量。

关于鉴定人员出庭与庭审实质化。对于证据存在矛盾、控辩双方有重大分歧时,可以通过鉴定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分别到庭参加质询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由鉴定人员进一步阐述作出非公知性、同一性结论的依据、理由,帮助法庭确认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当庭指控犯罪效果。

关于能动履职与检察护企。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严格落实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全面听取被侵权企业的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助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升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同时检察机关应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和行为成因,挖掘企业在涉密技术信息管理、保密检查、离职人员限制等环节的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被侵权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完善保密管理机制,以检察履职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2023年1月19日,白云区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向被侵权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堵塞保密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被侵权企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于2023年3月9日书面反馈,采纳全部建议,改进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