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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08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75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芯片封装/整体技术方案/损失数额

02裁判要点

1.员工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伙同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离职后利用前述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并销售给原公司客户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整体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损失数额。

03基本案情

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以下简称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汇某设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按照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定制生产。陆某于2000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售后经理。司某于2011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陆某、司某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中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业窑炉的研发和销售等,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经陆某介绍与司某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汇某设备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资料。同年8月,司某擅自将汇某设备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后徐某向司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为好处费。另外,司某以解密费名义向徐某收取人民币6.8万元。

2018年2月,陆某从汇某设备公司离职,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19年8月接替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存储有上述技术信息等资料的移动硬盘交予陆某。

2020年6月,徐某转让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陆某经营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间,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经鉴定,汇某设备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中"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侵权产品图纸相关参数信息与上述技术信息构成相同,具备同一性。

2021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汇某设备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损失数额认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结合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陆某、司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0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某、司某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中某科技公司、陆某、司某、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中某科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仅侵犯了整套图纸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首先,被侵犯的“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烧成炉的核心技术,关乎使用过程中炉顶是否会坍塌或变形,直接影响产品的烧结效果。权利人经反复实验,在研发过程最后阶段才取得相关技术参数,该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被侵犯技术信息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无论是掌握烧成炉制造技术的国外企业还是汇某设备公司,均进行整炉制造销售、售后维修。在此情况下,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二是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陆某、司某、徐某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三是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经理陈某。陈某明知涉案技术图纸系以不正当手段从汇某设备公司非法获取,仍使用该图纸从事生产。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实地走访,应邀为汇某设备公司作风险防范专题讲座,针对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汇某设备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04裁判结果

2022年4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中某科技公司、陆某、司某、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4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05裁判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关键核心技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对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汇某设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被侵犯的“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烧成炉的核心技术,关乎使用过程中炉顶是否会坍塌或变形,直接影响产品的烧结效果。权利人经反复实验,在研发过程最后阶段才取得相关技术参数,该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

陆某、司某均与汇某设备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却违反保密义务,伙同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汇某设备公司的商业秘密。司某擅自将汇某设备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收取好处费。陆某离职后加入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中某科技公司、陆某、司某、徐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中某科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仅侵犯了整套图纸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检察机关分析认为,被侵犯技术信息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无论是掌握烧成炉制造技术的国外企业还是汇某设备公司,均进行整炉制造销售、售后维修。在此情况下,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该认定方法准确评价了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陆某、司某、徐某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经理陈某,陈某明知涉案技术图纸系以不正当手段从汇某设备公司非法获取,仍使用该图纸从事生产,后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结合案件办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实地走访,应邀为汇某设备公司作风险防范专题讲座,针对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汇某设备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