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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6-07-0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75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01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高额赔偿/拒不执行/发回重审

02裁判要点

1.侵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员工通过利诱权利人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的,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侵权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新公司取代原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外人主张对涉案生产设备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案外人程序利益,可以撤销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发回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

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顶格司法处罚。

03基本案情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主张,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陈某指使该公司两名员工通过利诱圣某化学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严重侵害其技术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圣某化学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害、销毁涉案生产设备并由陈某、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连带赔偿2亿余元。

0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裁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陈某、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和赔偿2亿余元的判项;鉴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考虑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将该部分内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同时,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05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陈某指使该公司两名员工通过利诱圣某化学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严重侵害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陈某、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裁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鉴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考虑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将该部分内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同时,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该案对二审裁判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决处理侵权定性、损害赔偿,就是否销毁涉案生产设备问题发回重审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予以顶格司法处罚,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