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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13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2

沈阳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罪/解除查封/赔偿和解


02裁判要点

1.经单位决定,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所得利益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追究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兼顾案件办理和涉案企业合理诉求,在公安机关取证完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建议解除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内容庞杂、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及时就涉案行为性质、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建议,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


03基本案情

沈阳某机械公司系沈某集团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沈某集团选型软件、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生产鼓风机设备。茹某为沈阳某机械公司技术员,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阳某系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销售副总经理,殷某系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收受阳某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

经鉴定,沈阳市公安局在茹某U盘等处提取的“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020年8月,沈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接报案后,以茹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沈阳某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茹某通过盗用其他员工账号登录内部加密系统等方式,窃取了包括鼓风机图纸、技术数据在内的关键核心技术信息,提供给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用以生产,获取非法利益,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二是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就鉴定机构选择、涉案产品查找、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取证范围扩大到技术信息的接收方、使用方,组织专家就技术图纸的同一性鉴定、三元流单级鼓风机技术难题、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的现有技术能力等关键问题开展论证,最终查明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选型能力和研发能力。

2021年3月至4月,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殷某、阳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沈阳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沈阳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对茹某等三人批准逮捕。

2021年6月至7月,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阳某、殷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沈阳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依法追诉追漏。本案中,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决定以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涉案产品由公司生产,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为被告单位。二是促成赔偿和解。为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庭审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决定在风机制造技术等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三是依法准确适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单位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所生产的9台鼓风机设备。办案中发现,被告单位与不知情的第三方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由于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下游企业承接的某国家重点项目正常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的意见,考虑到本案证据已经固定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允许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等情况,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解除查封。四是建议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针对沈某集团暴露出的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建议其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安装内部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对加密软件进行必要升级。


04裁判结果

2021年8月,沈阳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和被告人茹某、阳某、殷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沈阳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茹某、阳某、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05裁判理由

沈阳某区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内容庞杂、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及时就涉案行为性质、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建议。对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单位研究决定,以商业贿赂方式收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获取商业秘密,所获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的,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追究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茹某收受阳某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通过盗用其他员工账号登录内部加密系统等方式,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的鼓风机生产。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茹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经鉴定,在茹某U盘等处提取的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茹某、阳某、殷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兼顾了案件办理与涉案企业合理诉求。在公安机关取证完成、侵权人与权利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单位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所生产的9台鼓风机设备,但因被告单位与不知情的第三方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设备被查封影响到下游企业承接的某国家重点项目正常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的意见,考虑到本案证据已经固定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允许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等情况,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解除查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促使湖北双某鼓风机公司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庭审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决定在风机制造技术等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针对沈某集团暴露出的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建议其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安装内部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对加密软件进行必要升级,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