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某公司诉南通新某公司、曹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反向工程抗辩/员工跳槽/共同侵权/不正当竞争
02 裁判要点
1.员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和复印大量载有技术秘密的图纸,离职后与他人共同组建与权利人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公司,并使用其在权利人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的技术图纸生产同类产品的,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2.侵权人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技术秘密的行为合法,但未能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其反向工程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3.被诉侵权人的图纸与权利人所提供的图纸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具有同一性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03 基本案情
江苏华某公司始创于197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马口铁印刷、涂布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大型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覆盖占有率近90%。上世纪90年代初,江苏华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企业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1992年至2000年,曹某在江苏华某公司主要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在此期间,曹某接触了江苏华某公司生产烘房设备的相关技术秘密,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和复印了大量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
2002年,曹某从江苏华某公司辞职,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南通新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江苏华某公司基本一致。在生产烘房设备的过程中,曹某使用其在江苏华某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江苏华某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在遇到技术难题时,曹某又高薪聘请江苏华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下班后继续为南通新某公司工作。
2006年年底,江苏华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江苏华某公司产品极具竞争力的烘房产品,但价格远低于江苏华某公司的同类型产品。不少江苏华某公司的老客户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影响。经调查,江苏华某公司发现幕后行为人为该公司原职工曹某。南通新某公司利用低价优势,抢夺了大量江苏华某公司的老客户。
2007年10月15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江苏华某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查,在南通新某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内,发现标有江苏华某公司名称的烘房设备设计图纸及未标名称的设计图纸共计1126张。此外,在曹某电脑内还有该产品设计图纸1796张。随后,工商部门对南通新某公司罚款5万元,并要求将图纸返还给江苏华某公司,销毁电脑中存储的设计图纸。但曹某不予理睬,继续侵权。
江苏华某公司遂将南通新某公司和曹某告上法庭。南通新某公司和曹某辩称,其是通过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江苏华某公司的产品,获取的技术信息,属于"反向工程";同时,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众已知悉的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
2011年1月,法院委托南通市某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江苏华某公司主张的9个技术点在该制造行业中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南通新某公司被查封的图纸与江苏华某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具有同一性。
04 裁判结果
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南通新某公司、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江苏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3548万元。该案系江苏省包装行业首例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05 裁判理由
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苏华某公司始创于197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马口铁印刷、涂布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大型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覆盖占有率近90%。上世纪90年代初,江苏华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企业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其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992年至2000年,曹某在江苏华某公司主要从事烘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工作。在此期间,曹某接触了江苏华某公司生产烘房设备的相关技术秘密,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和复印了大量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2002年,曹某从江苏华某公司辞职,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南通新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江苏华某公司基本一致。在生产烘房设备的过程中,曹某使用其在江苏华某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江苏华某公司载有技术秘密的烘房设备图纸。在遇到技术难题时,曹某又高薪聘请江苏华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下班后继续为南通新某公司工作。南通新某公司利用低价优势,抢夺了大量江苏华某公司的老客户。
2007年10月15日,江苏华某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查,在南通新某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内,发现标有江苏华某公司名称的烘房设备设计图纸及未标名称的设计图纸共计1126张,在曹某电脑内还有该产品设计图纸1796张。工商部门对南通新某公司罚款5万元,并要求将图纸返还给江苏华某公司、销毁电脑中存储的设计图纸,但曹某不予理睬,继续侵权。
南通新某公司、曹某均未能提供其实际测绘、分析所获得的技术数据,且其在以非法手段获取了江苏华某公司的大量涉案技术图纸后,已实际非法窃取了江苏华某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同时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持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南通新某公司和曹某共同侵犯了江苏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共同承担停止侵犯江苏华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江苏华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