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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26-08-1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8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源代码/离职创业/盗取/研发成本/损失计算/引领性裁判


02 裁判要点

1.员工合谋离职创业,指使他人盗取原公司项目源代码并以此为基础研发软件及配套产品,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因侵权获利难于计算,且权利人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收益的,可以以其研发成本为依据计算损失数额,为类似案件作出引领性裁判。


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韩某、张某、吴某四人原为深圳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均签订了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2012年初,该四人合谋离职创业。同年11月,陈某、张某指使被告人吴某盗取某科技公司涉案项目源代码,并以此为基础研发软件及配套产品。吴某窃得该源代码后交给先行离职的韩某,由其根据陈某等人的指示对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及开发,并于2013年5月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上传至网站公开发布,关联产品也随即推出上市。


04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和实用性,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侵权获利难于计算,而权利人又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收益,故以其研发成本为依据计算损失数额,依法认定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05 裁判理由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依法构成商业秘密。该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和实用性,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某科技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应予保护。

陈某、韩某、张某、吴某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陈某、韩某、张某、吴某四人原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均签订了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2012年初四人合谋离职创业,陈某、张某指使吴某盗取某科技公司涉案项目源代码,吴某窃得后交给先行离职的韩某,由其根据指示对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及开发,并于2013年5月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上传至网站公开发布,关联产品随即推出上市。上述行为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因侵权获利难于计算,且权利人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收益,无法以销售利润或利润损失计算损失数额。该案首次以研发成本作为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据,该计算方式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本质,亦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为类似案件作出了引领性裁判。

该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汇编入册。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常有发生,但由于证据难于收集、损害结果难于计算等客观因素,最终被认定犯罪的极少。本案以研发成本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有效解决了商业秘密尚未投入生产经营时损失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对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