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商业秘密维权指南(检察篇)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贿赂”是指通过给予因工作关系等而实际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财物,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胁迫”是指通过声称对他人本人或者亲友等实施人身伤害、披露隐私等方式,迫使他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电子侵入”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兜底性规定,是指行为人采取以上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的,其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秘密的各种行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公开,会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都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虽然是先前合法获取的,但是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例如,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签署合作协议取得商业秘密,之后违反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向第三人披露该商业秘密,或者自己以权利人的身份又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属于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牟利、挤垮对手等。
(五)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两点:(1)侵犯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2)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可以综合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公司因而发生经营困难、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侵权所得数额等情形,加以判断。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二、证据参考标准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等。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贿赂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10、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
三、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时的应对措施
(一)收集证据
1.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1)详细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技术信息的具体工艺、配方等,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细节、独特经营策略等。
(2)提供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据,如因该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收益数据、成本降低数据,或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提升的相关证明。
(3)整理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协议文本、员工培训记录(包含保密培训内容)、保密规章制度文件、对涉密载体的管理记录(如加密措施记录、借阅登记记录)等。
2.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
(1)若怀疑员工侵权,收集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证据,如员工与外部人员的邮件、聊天记录涉及泄露商业秘密内容,员工离职后在新单位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业务数据对比等。
(2)对于外部主体侵权,收集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线索,如发现竞争对手产品与本企业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且该相似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发现竞争对手通过非法渠道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载体等。可通过公证机构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如对侵权产品拍照、录像,对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公证保全等。
3.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1)统计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的具体数据、客户流失的数量及相关合同金额损失;为恢复商业秘密安全或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如重新研发替代技术的费用、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如数据恢复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
(2)评估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可参考同行业类似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或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侵权损失的参考依据。
(二)确定维权途径
1.协商解决:企业可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表明侵权行为的事实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协商过程中可保留相关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等。若协商成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解决方案。
2.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会进行调查。若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刘某违反保密协议,促使客户与新公司达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某罚款 100000 元,对捷欧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36399.71 元 。
3.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在诉讼中,企业需充分展示收集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侵权行为及损失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4.刑事报案:若侵权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无锡沃德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相关人员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司法机关判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若证据确凿,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审判。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详情
权利人长某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光纤光缆产业链及综合解决方案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长某公司采取门禁、电子化保密措施等,制定《商业秘密文件管理规程》等相关保密规定并组织员工学习,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有保密条款,并以支付保密费等形式确定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18 年1月至 2020年4月,吕某良在长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期间,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但是吕某良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推测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后,多次异地登陆并秘密下载邮箱内资料,随后通过打印、拍摄等方式将邮箱内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传输至个人笔记本和移动硬盘中存储。案发后,长某公司紧急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公安机关在将吕某良抓获归案后,在其个人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中查获涉及长某公司的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经鉴定为 xx 万元,长某公司为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经鉴定为 xx 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22年4月2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吕某良提起公诉。2023年5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吕某良提出上诉,2023年9月18日,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启示
1.企业要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完善和落实,长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体系,这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企业应借鉴经验,从制度、技术、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加强保密工作。
2.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企业保密规定,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
3.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长某公司在发现问题后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案,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了主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