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平台:2026年06月21日 星期日

商业秘密民事维权诉讼指南(法院篇)

发布时间:2026-06-1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27

一、商业秘密的分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一条: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

特别提示: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时间点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2)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条件仍可构成商业秘密。

(3)阶段性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可构成商业秘密。

(4)保密措施应当是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规章制度、限制访问、加密、要求离职员工返还载体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3.虽然时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特别注意事项

1.反向工程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2.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仍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管辖

(一)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武汉市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江岸、江汉、东湖高新、经开、洪山法院)管辖。

(三)武汉中院管辖湖北省内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武汉市内超出基层法院管辖标的的一般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件。

五、诉讼注意事项

(一)充分研判,充分准备,避免准备不足“打草惊蛇”

(二)明确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原告须具体说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如技术参数、客户交易习惯等),并区分公众知悉信息。注意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的区分。

(三)充分举证及比对

1.与保护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2.“接触+实质性相似”:被告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且使用信息与秘密点实质相同;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3.请求赔偿所依据的证据;

4.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四)防止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泄密

1.非必要不公开;

2.诉讼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

六、赔偿请求

根据举证能力,确定赔偿请求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一)精确赔偿

1.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惩罚性赔偿(1+N):精确赔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侵权情节,请求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合理开支另外计算,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法定赔偿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法定赔偿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转移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2)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返还或销毁: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采取保密措施,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擅自披露或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民交叉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

(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保存的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3)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4)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取决于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